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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解讀
發布時間:2020-05-13作者:wan來源:工程部點擊:
規范程序、明確職責、保證工程驗收質量
----解讀《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一、新規程修訂主要背景和實施的重要意義
二、新規程的主要特點
三、新規程實施中應注意的主要事項
四、新規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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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水利部《關于批準發布水利行業標準的公告》(2008年第2號),新修訂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以下簡稱新規程)自2008年6月3日起施行。該規程依據2007年4月1日起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等有關規定,在1999年頒布的《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基礎上進行修改,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的一部新的非常重要的技術標準。
一、新驗收規程修訂主要背景和實施的重要意義
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程序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八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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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節,而驗收規程長期以來一直是保證工程驗收工作質量的主要技術標準。
1999年以來一直執行的是行業技術標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以下簡稱老規程)。
在這期間,國家相繼頒發了一系列工程建設管理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規,如《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
國家在工程建設管理方面推行了若干重要管理制度,如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以及建設監理制等。上述新的法律法規以及新的管理制度需要在驗收規程中得到進一步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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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程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共同構成了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驗收工作方面行政管理與技術管理整體框架。
第一次形成了驗收工作既有行政規章方面依據,也有具體實施方面的技術標準。
二、新驗收規程的主要特點
對比1999年頒布的老規程,新規程有以下主要特點:
1、驗收類別:改變了老規程以工程驗收時是否投入使用作為劃分工程驗收類別的方法,明確以驗收時主持單位的具體職責和責任劃分工程驗收的類別,將工程驗收分為政府驗收和法人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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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驗收依據:工程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在保持與老規程一致的基礎上,增加法人驗收同時應當以施工合同為依據,強化工程參建單位特別是項目法人的合同意識。
3、明確職責:在驗收工作中進一步落實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以及參建單位的責任,強調了工程建設過程中項目法人組織的各種驗收是政府驗收工作的重要基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項目法人應當對參建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檢查。
4、驗收專家:明確了無論是政府驗收,還是法人驗收,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都應當有有關方面的專家參加,發揮專業人士的技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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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驗收監督:第一次具體明確了行政監督機關對項目法人組織的驗收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及措施。
6、驗收計劃:在老規程提出編制驗收工作計劃的基礎上,明確了如何編制驗收計劃以及具體要求。
7、驗收技術問題處理:對驗收工作中發生的技術問題分歧,提出了具體的處理原則,有利于提高驗收工作的效率。
8、驗收環節:針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復雜性以及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建設監理等需要,除規程已經給出的驗收工作種類外,明確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規程同時也注意與行業招標投標以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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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驗收參加單位: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再列為工程參建單位,同時也不再是工程驗收對象,有利于理順工程建設管理體系,進一步發揮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對工程的監督作用,使得工程的使用者在工程驗收時有了更大的發言權。
10、驗收非水利行業原則:明確了工程項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業管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宜同時參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一般情況下以有利于工程順利移交為原則。
11、驗收成果性文件:對于分部工程驗收,明確了驗收程序,將驗收成果性文件“分部工程驗收簽證”改為“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與其他驗收成果性文件名稱統一。
12、單位工程驗收程序:對于單位工程驗收,明確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主要由項目法人主持。在老規程驗收主要工作的基礎上,明確了單位工程的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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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新增“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章節,既注意與合同管理以及現行行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同時又注意與正在修編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相銜接。
14、階段驗收:對于階段驗收,將老規程“截流前驗收”改為“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蓄引水驗收”調整為“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和“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兩章節。“機組啟動驗收”改為“水電站(泵站)機組啟動驗收”,并對于啟動驗收的組織形式進行了重大調整。增加“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解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由于工期拖延或部分工程建設內容無法實施,影響工程項目中已經建成的部分工程及時驗收發揮效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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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專項驗收:新增“專項驗收”章節,明確專項驗收的重要性以及與竣工驗收的關系,相關專項驗收管理規定在驗收中的實施。
16、初步驗收取消:對于竣工驗收,取消老規程中驗收責任不夠明確的“初步驗收”。新增“竣工驗收自查”章節,進一步落實和強化工程參建單位的建設責任。新增“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章節,規范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抽檢行為。新增“竣工技術預驗收”章節,進一步明確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的竣工預驗收專家組在工程竣工驗收環節的關鍵作用和重要責任。對于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門最終組織的竣工驗收則簡化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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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驗收時間:調整了竣工驗收的時間要求,將老規程中關于竣工驗收應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個月內進行的規定,改為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同時明確了不同的工程項目相應的“一定運行條件”的具體內容,為進一步保證竣工驗收工作的質量,減少竣工驗收時驗收遺留問題太多創造了條件。
18、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新增“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章節,規范施工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的工程交接,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之間的工程移交行為。明確了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責任單位以及處理程序。規范了施工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有關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程序。提出了竣工驗收主持單位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這樣一種新的管理方式,閉合管理環節,規范了政府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對于工程建設項目參建單位的建設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建設業績有了明確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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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驗收可操作性:在老規程原有七個附錄基礎上,修改并增加到二十三個附錄,進一步增強了規程可操作性,滿足不同層面管理者的需要。